政策规定

2017年响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作者: 点击次数:189 发布时间:2017-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促进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江苏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省属黄海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县统一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8个品目。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盐城市监督电话:0515-88269662”的监督标识。   (四)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将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仍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   二、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三、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并将购机者个人信息与机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核对补贴信息。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核查比例达100%,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农业中心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将购机者提供的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与补贴系统里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3.公示。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区、农场)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农场)农机部门于每月15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各一式四份],报镇(区、农场)财政部门、农场财务科。   5. 镇(区、农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自留一份)退还镇(区、农场)农机部门。   6. 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各一式两份)于每月20号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10%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同时将镇(区、农场)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农场)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四、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基本要求是乡镇录入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以省局相关文件和要求为准)。   五、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1.县级农机部门   成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1)培训指导镇(区、农场)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区、农场)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4)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区、农场)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8)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2.县级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镇(区、农场)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区、农场)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区、农场)农机、财政部门   镇(区、农场)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区、农场)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核实并导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镇(区、农场)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区、农场)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对补贴机具购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超过6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投入使用前及时办理牌证。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六、责任认定原则   1、凡领导小组职责内的工作,相关人员应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造成的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个人负责。   2、凡规定由集体或上级决定的事项,个人和下级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否则由领导小组负责人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集体和上级领导对下级和个人的请示,应及时研究、作出指示。   3、凡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自己按规章制度作出决定和处理,工作不力或违反制度的,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4、各工作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责任人员签字,签字人对本工作环节负全部责任,共同签字的负相同责任。   5、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形成的工作材料,需认真核查责任人签字,签字不符合规定不得接收,也不得办理下一步工作。否则,责任由下一工作环节人员负责。   6、凡应由个人保存的档案(含文件、表格等材料),自己妥善保管。凡丢失档案造成责任难以划分的,应认定为丢失档案人员的责任,并追究丢失档案的责任。   7、凡在农机购置补贴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8、对弄虚作假的供货单位,不予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手续,永久取消其经营财政补贴机具资格。单位负责人和股东,5年内不得另设公司经营财政补贴机具,本县经营财政补贴机具的其他企业也不得聘用。